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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乌鲁木齐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原则

来源: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2008-11-5 14:41:44

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乌鲁木齐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08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均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为统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尺度,加强规范性,实现教师资格数据联网查询和信息化管理,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采取集中统一操作,数据集中管理,申报材料集中建档,按权限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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